四川大同信息资讯网

「工伤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时限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律师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限根据医疗终结或工伤认定作出情况而有所不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时限-图1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通常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进行,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工伤等级评定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程度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则其劳动、聘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存在关系的原始证据,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均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律师需按照规定时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给工伤职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法鸷咨询

来源:网络素材整理发布,转载请联系作者。(*声明:文章内容配图来自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评论区留言进行删除。)

免费法律咨询,请戳

↓↓↓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如有遇到类似情况,欢迎留言或关注作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902775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artong.com/post/8.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